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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港区足球运动协会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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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天津市大港区足球协会”简称“大港足协”。
第二条:大港足协是全区足球运动的领导组织,是大港体育总会和天津市足球协会的团体会员,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宗旨是联系、团结全区足球工作者和爱好者,努力促进足球运动在我区广泛开展,不断提高我区足球运动水平,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本会接受大港区体育总会和天津足协的指导。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制定本协会足球运动发展规划,完善足球运动措施。
第六条:以青少年为重点,普及我区足球运动,推动全民计划。
第七条:负责全区足球的竞赛工作,承办天津足协委托的竞赛任务。组织全区各级、各类以及地区、国际之间的竞赛活动。
第八条:负责全区职业、半职业、业余足球俱乐部(足球学校)的管理工作,加强指导、监督、协调的职能。
第九条:负责教练员业务管理,加强培训、考核工作,提高我区教练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十条:负责裁判员的培训、考核、审批、使用工作,提高我区裁判员队伍的职业道德和执法能力。
第十一条:负责我区各级足球俱乐部、足球学校和教练员、运动员的注册、转会工作,加强足球人才的宏观管理。
第十二条:加强科研工作,学习和借鉴国内外的先进足球理论和经验。
第十三条:加强与各区县、省市和国际之间的联系、交流活动。
第十四条:开发足球产业,促进协会实体化。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大港足协为会员制,由各方面有关人士组成,每四年召开一次全体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产生新的委员会。
第十六条:大港足协设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顾问若干,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各委员会领导成员名单,经有关方面酝酿、协商产生,经常委会同意交体育局审批通过。
第十七条:大港足协日常工作由秘书长、副秘书长负责。
第十八条:大港足协下设竞赛委员会、裁判员委员会、教练员委员会、新闻委员会负责开展各方面的业务工作。
第四章 协会会员
第十九条:本会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二十条:团体会员为从事足球运动、承认本章程、接受本协会管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或实体;团体会员的成员自然成为本协会的个人会员。
第二十一条:凡热爱或从事足球运动,承认本协会章程,接受本协会领导,经申请获批准的人士为本协会个人会员。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的经济来源:
(一)社会团体、单位和个人捐助;
(二)协会会员会费;
(三)经营足球产业。
第六章 会 址
第二十三条:大港足协设在大港区体育局体育中心体育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及未尽事宜的决定权在大港足协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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