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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港区羽毛球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是天津市大港区羽毛球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在大港区体育局的领导下,全区羽毛球运动工作者和爱好者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团结全区羽毛球工作者爱好者,努力促进羽毛球运动在我区的广泛开展,以增强市民体制,提高专项运动技术水平为己任;努力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为推动体育事业的不断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大港区体育局、大港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地址:天津市大港区世纪大道17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业务范围
(一)广泛普及羽毛球运动,积极开展群众性和青少年羽毛球活动,增强人民体质,提高运动技术水平;
(二)承担委托的竞赛培训和群体任务;
(三)组织羽毛球教练员、裁判员学习,审议、考核、评选、建议晋级事项;
(四)加强与各省、市、区羽毛球协会的联系;积极开展科研、交流等活动,学习和推广先进经验;
(五)加强组织建设,广泛联系和团结社会各界人士,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六)扩宽资金筹措渠道,增强自我发展的能力和后劲。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设单位和个人会员。凡是从事或喜欢羽毛球运动的工作者、爱好者,都可以成为本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科学)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热爱社会主义,作风正派,热心羽毛球运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由委员会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组织的竞赛、裁判、科研、学习和研讨等集体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组织的有关参观学习和信息知情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由,退会自由;
(六)参加本团体举办的竞赛、培训等活动。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的行为,经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
(三)审议协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一届,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或延期,须委员会表决通过,报大港区体育局审查并经大港区民政局批准同意。
第十六条 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批准本团体各委员会的工作职能和计划;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委员会须有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召开。
第十九条 本团体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通过,报大港区体育局审查并经大港区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条 本团体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委员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委员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社会团体赞助;
(三)其他。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天津市大港区羽毛球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大港区体育局审查并经大港区民政局批准同意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大港区羽毛球协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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