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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港区体育舞蹈暨健美操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大港区体育舞蹈暨健美操协会是全区体育舞蹈和健美操运动的业余组织,是大港区体育总会的团体成员,该协会接受体育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条 本协会团结全区体育舞蹈和健美操运动业余爱好者,积极宣传,广泛开展体育舞蹈和健美操活动,努力普及和提高我区体育舞蹈和健美操运动技术水平,推动全民健身运动的开展。
                                        第二章 任务
第三条 本协会的任务:
(一)大力开展群众性体育舞蹈和健美操运动的普及工作;
(二)开展体育舞蹈和健美操运动的科研活动,努力提高全区体育舞蹈暨健美操运动技术水平,积极培养优秀后备人才;
(三)组织全区体育舞蹈和健美操竞赛活动及参加市级以上各项竞赛活动;
(四)承担天津市体育舞蹈协会委托的各项任务和大港区体育总会确定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组织
第四条 本协会设名誉主席 1 人,名誉副主席若干人 ,顾问若干人,主席 1 人,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秘书长 1 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五条 本协会下设教练科研委员会,竞赛裁判委员会。委员会设主任 1 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
第六条 本协会全体委员会是区体育舞蹈暨健美操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
其职权是:
(一)确定协会工作任务,审查经费开支;
(二)听取和审查协会的工作报告;
(三)协商选举产生协会领导机构;
(四)定期召开全体委员会;
(五)修改章程。
第七条 本协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各委员会主任组成常务委员会,负责各项日常工作。
第八条 各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开展各项业务活动。
                                        第四章 会员
第九条 凡承认本协会章程,自愿申请,按期交纳会费,经本协会批准,均可成为本协会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一)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四)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承担协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四)按时交纳会费。
第五章 经费
第十二条 经费来源
(一)区财政补助;
(二)接受社会各阶层赞助;
(三)会员会费。
第十三条 经费开支
(一)组织业务活动开支;
(二)科研经费开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经大港区体育舞蹈暨健美操协会委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大港区体育舞蹈暨健美操协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六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大港区体育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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