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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天津市大港区体育总会是大港区群众性的体育组织。
第二条天津市大港区体育总会的宗旨是联系、团结全区体育工作者,努力发展全区体育事业,普及体育运动,提高全民身体素质,提高运动技术水平,振兴大港体育,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大港区体育总会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按照我国发展体育事业的方针、政策开展工作。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大港区体育总会的任务是:
(一)宣传党和国家的体育方针、路线和政策,努力促进体育社会化;
(二)团结全区体育工作者和爱好者,协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努力发展大港区体育事业;
(三)对我区体育事业改革发展战略提出建议,组织有关群众体育运动训练、竞赛、科研和人才开发等专题调研和咨询活动;
(四)举办全区性的体育比赛,承办市体育总会委托的竞赛活动,组织有关项目参加市级和全国性竞赛;
(五)加强与其他地区、县及省、市群众体育组织的联系,沟通情况,交流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五条下列群众体育组织为本会团体会员:
(一)全区性的行业系统体育协会;
(二)全区性的各单项体育运动协会;
(三)全区性的各群众团体的体育协会;
(四)驻区地区性的体育协会及驻区中央或市级单位的体育协会。
第四章 委 员 会
第六条大港区体育总会全体委员会是本会最高权利机构。
第七条大港区体育总会由以下各方面民主协商产生:
(一)本会团体会员单位推选的委员;
(二)本区各群众团体及直属机关等方面推选的委员。
第八条委员每届任期四年;委员可以变更、连任;任期内委员由于必要的原因变更,要经本会常务委员会同意。
第九条全体委员会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其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本会工作报告;
(二)修改章程
(三)选举常务委员会。
第五章 常务委员会
第十条常务委员会负责本会日常事务。
第十一条选举主席一人和副主席若干人,主持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由主席提名,经常务委员会通过,任命秘书长和副秘书长。
第十三条本会在工作必须时可以聘任顾问。
第十四条常务委员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其职责是:
(一)审议本区发展体育事业的重大方针、政策性的建议和规划;
(二)审议本区重大的体育活动方案和建议;
(三)讨论决定本会组织发展等重大议题。
第十五条本会设办公室及社会体育、体育竞赛、科研训练三个委员会,负责开展业务工作。
第六章 基层组织
第十六条本区直属机关及各基层单位的体育协会。
第十七条驻区企事业单位体育协会和基层体育协会。
第七章 经 费
第十八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社会团体赞助,团体会费;
(三)部分体育事业费。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本会会址设在大港区体育局。
第二十条本章程解释权属大港区体育总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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